为持续深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用好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抓手,助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向好,江苏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公布一批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震慑违规排污行为,督促企业树牢环保法治意识、压实治污主体责任。请相关企业引以为戒、举一反三。
案例一:海安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活性炭吸附设施失效导致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1日夜间,海安生态环境局接异味举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熔融造粒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设施风机在运行。执法人员对活性炭吸附设施进行查验,发现吸附设施内约1/3的活性炭上附着黄色油脂,另2/3的活性炭已被水浸湿,活性炭箱边框潮湿且沾有油渍。执法人员对吸附设施内活性炭取样封存后送检,检测结果显示该设施内活性炭碘吸附值为90mg/g,显著低于《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通用技术要求》DB32T5030-2025中650mg/g的要求。使用活性碳吸附设施应当按照频次要求定期更换,确保吸附效果。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处罚款人民币2.18万元。
案例二:如东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根据预警推送信息“如东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抛丸工段治污设施风机疑似未与产污设施(预处理抛丸机)同步运行”,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抛丸工序地面有一定粉尘,调取生产车间多点位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生产台账等资料发现,2025年12月10日下午该公司抛丸机设备生产运行过程中,抛丸工序操作工张某未开启配套除尘设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案例三:启东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22日,用电监控预警推送信息“启东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疑似存在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步运行问题”,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脱蜡工段正在生产,配套建设水喷淋塔循环泵电机未运行,喷淋塔中无喷淋水,打开活性炭箱,活性炭有泡水迹象,且有较多破碎;制芯工段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部分射芯机集气罩和负压收集管道被拆除,制芯废气无组织排放;焙烧炉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负压收集风机已拆除,焙烧废气无组织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处罚款人民币39.2万元。
案例启示
上述三起涉气环境违法案例警示,守法经营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必须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承担起法定治污义务,杜绝任何侥幸心理和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对照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等要求,规范建设、维护好各类污染防治设施,从源头把控治污耗材质量,确保治污设施正常有效运行。要坚决杜绝“形式运行、实质违法”的虚假治污行为,不得为降低成本故意停运、违规操作治污设施,更严禁以设施停运、破损不修、配套不全等方式逃避监管,切实树牢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将治污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来源:南通生态环境
14011002000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