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发布一批环境监管处罚案例。
某路桥工程公司因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2014年后至今没有更换过沥青烟气处理设施的活性炭,不符合环评及环评批复须及时更换废活性炭的要求。另外还发现,该企业石料堆场覆盖不到位,输送带未进行封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废机油桶(HW49)露天堆放,未按照规范收集贮存。
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减少粉尘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同时,对该企业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合计处罚款人民币63.58万元。该企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此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